地役权人作为按照合同约定,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人,在享受权利的同时,也承担着一系列重要的义务。这些义务不仅关乎供役地权利人的权益,也影响着地役权本身的合法性和稳定性。
首先,地役权人在使用供役地时,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。这意味着地役权人在行使权利时,必须充分考虑供役地的实际情况和权利人的利益,尽量减少对供役地的损害。例如,在铺设电缆或修建道路时,应选择对供役地影响最小的路线,避免对供役地的正常使用造成不必要的干扰。
其次,地役权人应注意维修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。这些设施可能是为了便利需役地的使用而建造的,但它们的存在也可能对供役地造成一定的负担。因此,地役权人有责任定期检查和维修这些设施,确保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,避免对供役地造成进一步的损害。
此外,如果地役权的行使对供役地造成了变动或损害,地役权人应在事后及时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。这一义务体现了地役权人对供役地权利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。当地役权的行使导致供役地受到损害时,地役权人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修复和补偿,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。
综上所述,地役权人的义务包括选择损害最小的使用方式、注意维修设施以及及时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等。这些义务是地役权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,也是保障双方权益的必要措施。